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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

更新时间:2024-09-21 02:44:31

  1、产生法律上的冲突。

  (1)与有关执行制度产生冲突以及存在的执行困难。

  (2)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。

  2、我国代位权的种类偏少。

  3、对代位权行使方式规定过于狭窄。

  4、代位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。

  【法律依据】

  《合同法》第七十三条,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,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。

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,由债务人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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