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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院重婚的认定标准

更新时间:2025-03-15 01:02:02

 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:

  1、本罪的主体,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,单个人不能构成。

  2、本罪侵害的客体,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。

  3、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。

  具体表现为:

  第一、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。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,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,不构成本罪。

  第二,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。如果无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骗,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,无配偶的入不构成本罪,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。

  4、本罪的客观方面,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。

  第一,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,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。

  第二,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,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。

  【法律依据】

  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,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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